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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7日

模拟法庭进乡村 以案释法润民心

——威信县人民法院双河法庭沉浸式普法小记

模拟法庭现场。

“我又没提她的名字,凭啥说我骂的是她?”这句辩解,出自威信县人民法院双河法庭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本是亲戚,二人因家庭琐事心生嫌隙,被告一气之下在名为“大地边”的村民微信群连发多条侮辱性语音,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文字辱骂原告,侵害其名誉权。逞一时口舌之快,被告不仅被行政拘留8天、罚款500元,还被原告诉至法庭。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8月19日,双河法庭把这起“身边案子”搬到了双河苗族彝族乡天池村的活动广场。在威信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宣传宣讲暨关心关爱帮扶促乡村振兴服务活动现场,一场以该案为蓝本的模拟法庭正在上演。台上,从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到原告、被告等全部角色,均由当地群众本色出演,法院干警则在一旁全程指导。随着法槌落下,“审判长”宣布开庭,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当庭调解,一一还原完整庭审流程。

庭审结束后,柳云法官结合此案现场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条明确,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被告在百余人的微信群内实施辱骂行为,就必须在这个群里公开道歉,这就是‘影响范围多大,责任范围多大’的体现,也是本案调解的法律依据。”柳云说,“言论自由有边界,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即便部分内容属实,若带有恶意贬低他人的性质,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还提醒,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不是发泄情绪的“垃圾桶”,一时嘴爽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罚款、拘留等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法官劝导大家,邻里、亲戚之间若是产生矛盾,应当坐下来理性沟通,切莫让“嘴瘾”变成“官司”。

“原来在微信群里随意骂人也是犯法的!都是亲戚,有什么不能坐下来好好说的。”一名村民感慨道。这场模拟法庭搭配现场普法宣讲,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身边人、身边事,村民们听得津津有味。

通讯员 张淑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