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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7日

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雄县局专取处〔2025〕第1号

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大山村民委员会白岩脚村民小组20号;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1010****;烟草专卖许可证号:5306271358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7MA6P86N74Y;经营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鲁家院子安置点5号商铺;联系电话:18786767602。

案 由: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

现场(检查)勘验利用的光源为自然光。

2024年10月16日9时5分,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经店内人员允许,依法对当事人王永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鲁家院子安置点5号商铺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商铺现在的门头招牌为“欧缇莎窗帘墙布”,店内陈列的商品为窗帘、墙布、床上用品等,店内无卷烟上柜或卷烟经营迹象。经向店内人员了解,该经营地址原门头招牌是“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目前无法联系,现该地址经营者为罗祥菊。该经营场所为罗祥菊直接向房主租用。经检查,镇雄惠客便利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30627135839),核定的经营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鲁家院子安置点5号商铺,目前该商铺无卷烟经营迹象,且无法联系到经营者王永。经核实,镇雄惠客便利店存在“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的企业信用信息;

证据三: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身份证照片;

证据四: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镇雄惠客便利店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镇雄惠客便利店的门面照片2张,证实镇雄惠客便利店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取消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收回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30627135839)并予以注销。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30627135839)交还我局,逾期不交还的,我局将依法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当事人镇雄惠客便利店(经营者:王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3月7日